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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75號
原 告 李克明
被 告 林智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3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宗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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