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2,附民,933,2024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33號
附民原告 李文雄

附民被告 陳義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7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李 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