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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40號
原 告 余汶欣
被 告 邢嘉玲 住臺灣省屏東縣○○鄉○○村000鄰○ ○路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邢嘉玲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惟因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宗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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