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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文樊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文樊聖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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