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交易,115,202407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明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明宏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晚上10時1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駛基隆市仁愛區忠三路,至忠三路與孝二路交岔路口,欲左轉進入孝二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車前狀況、並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行人穿越道,竟貿然左轉,適告訴人陳文景步行在行人穿越道橫越孝二路,被告自小客車在行人穿越道上,左前車頭撞擊告訴人,致告訴人倒地,受有左肩部挫傷、左手肘擦挫傷之傷害。

案經陳文景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偵辦。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之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過失傷害人罪嫌,而上開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成立調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調解筆錄、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