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交易,161,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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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偉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緝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偉立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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