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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燕菁
古瑋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3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張燕菁及古瑋羚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均即被告2人調解成立並均具狀撤回告訴(見卷附之撤回告訴狀),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1328號
被 告 張燕菁 女 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古瑋羚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00號
居基隆市○○區○○○路000巷0○0
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燕菁於民國112年7月3日中午12時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基隆市安樂區武訓街往萬里方向行駛,在行經基隆市○○○區○○街00號前,原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貿然左轉。
適有古瑋羚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其對向車道行駛而來,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致兩車發碰撞,2人人車倒地,古瑋羚因而受有腦震盪、右眉部撕裂傷2公分、臉部及膝部挫傷等傷害;
張燕菁因而受有左頸部、左肩部、左髖部及右膝部挫傷與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張燕菁及古瑋羚2人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證 明 事 實 一 告訴人兼被告張燕菁之指訴。
本件車禍之發生經過及告訴人兼被告張燕菁因此受傷之事實。
二 告訴人兼被告古瑋羚之指訴。
本件車禍之發生經過及告訴人兼被告古瑋羚因此受傷之事實。
三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監視錄影光碟1片及照片22張。
本件車禍發生時及後,現場及肇事車輛狀況。
四 告訴人兼被告張燕菁之驗傷診斷書。
告訴人因本次車禍受傷之事實。
五 告訴人兼被告古瑋羚之驗傷診斷書。
告訴人因本次車禍受傷之事實。
二、核被告張燕菁及古瑋羚2人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林秋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雷丰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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