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交易,48,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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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中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酒駕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趙中平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就涉犯酒後駕車部分,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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