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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慶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532號),本院就被告被訴肇事逃逸罪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肇事逃逸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肇事逃逸罪部分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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