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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龍萬南 (年籍資料詳卷)
張秋菊 (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蔡建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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