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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黃詩琁
訴訟代理人 黃冠維
被 告 黃柏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基交簡字第77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由112年度交訴字第42號改分),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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