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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曹怡芬
曹怡茹
曹怡鈴
曹怡男
被 告 胡山(已歿)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過失致死之刑事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48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在案,但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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