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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80號
原 告 劉雯淇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闕妤靜
上列被告闕妤靜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37號),嗣本院裁定改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3年度基交簡字第193號),經原告劉雯淇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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