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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朱佳慧
被 告 何振瑋
上列被告何振瑋因犯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基交簡字第202號),經原告朱佳慧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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