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侵附民,2,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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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BA000-A111066 (年籍、地址均詳卷)
被 告 BA000-A111066B (年籍、地址均詳卷)上列被告BA000-A111066B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以113年度侵訴字第1號案件審理,原告因此刑事案件對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宗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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