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原交簡上附民,2,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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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甘洛榕
被 告 范亞寧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原交簡上字第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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