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交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陽欣澤
住○○市○里區○○○街000巷0號0樓 之0
選任辯護人 王國忠律師
被 告 嚴濬哲
選任辯護人 張繼文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歐陽欣澤、嚴濬哲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