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原附民,2,20240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曾威豪

被 告 陳念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姜晴文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宗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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