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單禁沒,103,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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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凱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733、1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共計貳點肆陸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凱傑分別於㈠民國112年4月7日某時許,在基隆市某友人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內加熱燒烤,吸食其所產生之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12年4月11日凌晨3時40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巷000號,因違規停車為警攔停盤查,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共計2.365公克),復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㈡112年8月8日凌晨0時29分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年月7日晚上11時25分許,在基隆市○○區○○街0號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為警執行酒後駕車勤務停攔停盤查,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96公克),復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上開扣案毒品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白色透明結晶4包,經送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1日、9月8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2份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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