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單禁沒,151,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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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岳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28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注射針筒1支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岳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注射針筒1支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定海洛因屬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無疑,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經送鑑確認含有海洛因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1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存卷可考,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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