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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心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44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扣案毒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心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44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2年度上職議字第186號駁回再議確定,嗣後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惟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5包,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施用,是甲基安非他命自係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44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2年度上職議字第186號駁回再議確定,嗣後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5包,係被告所有之第二級毒品,已據被告於偵訊時供述明確,經送鑑確認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依現今科技技術,用以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均屬違禁物無訛,應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翔富
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
鑑定報告
出處
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3.153
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
袋1只)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見台灣尖端先
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000年
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
定分析報告)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
度毒偵字第1441號卷第115
頁
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868
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
袋1只)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見台灣尖端先
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000年
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
定分析報告)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
度毒偵字第1441號卷第117
頁
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毛重0.15
公克,驗餘淨重量微無法計算,
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見台灣尖端先
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000年
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
定分析報告)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
度毒偵字第1441號卷第119
頁
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毛重0.17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
公克,驗餘淨重量微無法計算,
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
非他命成分(見台灣尖端先
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000年
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
定分析報告)
度毒偵字第1441號卷第121
頁
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毛重0.17
公克,驗餘淨重量微無法計算,
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見台灣尖端先
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000年
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
定分析報告)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
度毒偵字第1441號卷第123
頁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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