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單禁沒,168,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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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心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44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扣案毒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心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44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2年度上職議字第186號駁回再議確定,嗣後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惟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5包,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施用,是甲基安非他命自係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44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2年度上職議字第186號駁回再議確定,嗣後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5包,係被告所有之第二級毒品,已據被告於偵訊時供述明確,經送鑑確認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依現今科技技術,用以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均屬違禁物無訛,應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翔富
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
鑑定報告
出處
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3.153
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
袋1只)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見台灣尖端先
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000年
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
定分析報告)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
度毒偵字第1441號卷第115

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868
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
袋1只)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見台灣尖端先
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000年
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
定分析報告)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
度毒偵字第1441號卷第117

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毛重0.15
公克,驗餘淨重量微無法計算,
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見台灣尖端先
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000年
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
定分析報告)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
度毒偵字第1441號卷第119

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毛重0.17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
公克,驗餘淨重量微無法計算,
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
非他命成分(見台灣尖端先
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000年
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
定分析報告)
度毒偵字第1441號卷第121

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毛重0.17
公克,驗餘淨重量微無法計算,
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見台灣尖端先
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000年
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
定分析報告)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
度毒偵字第1441號卷第123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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