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單禁沒,180,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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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69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70號、第21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113年度聲沒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㈠至㈢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陳家妮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69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70號、第2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

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編號㈠至㈢所示之物品,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各1紙(見113年度毒偵字第211號卷第47至49頁)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8日、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各1紙(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695號卷第103頁、113年度毒偵字第170號卷第89頁)附卷為憑,堪認前揭扣案物係屬第二級毒品,均核屬違禁物,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衡情難與毒品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

從而,聲請人就附表編號㈠至㈢所示之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鑑驗過程中因取樣消耗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附表: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3年度聲沒字第149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1695號編號物品
備註
 ㈠
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
渣袋8個(殘留量無法秤重且與包
裝袋難以完全析離)
113年度毒偵字第211號案件
之扣案毒品
 ㈡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
淨重0.214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
離之包裝袋1只)
112年度毒偵字第1695號案
件之扣案毒品
 ㈢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
驗餘淨重0.233公克,併同難以完
全析離之包裝袋2只)
113年度毒偵字第170號案件
之扣案毒品
                                    113年度毒偵字第211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170號被 告 陳家妮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
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同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被告陳家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為下犯行:㈠於民國112年9月23日17時許,在基隆市暖暖區源遠街停車場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內加熱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㈡於112年10月25日1時許,在其位於基隆市○○區○○街000號2樓之居所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加熱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復於同日3時12分前某時許,在其友人「徐偉傑」位於基隆市○○區○○街00號4樓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加熱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㈢於112年12月22日17時許,在其位於基隆市○○區○○街000號2樓之居所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加熱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等犯行,經本署檢察官偵處後,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69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11號、第1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然上開案件㈠中所扣案之殘渣袋8個,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確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於於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各1紙於卷可佐;
上開案件㈡中所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於000年0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
上開案件㈢中所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取1檢驗之鑑定結果,確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於000年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考,故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爰依首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洪 榮 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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