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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証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銷燬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53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1號、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証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0號、第141號、第1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經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000年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於000年00月00日出具之毒品鑑定書附卷足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5月13日釋放,嗣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0號、第141號、第1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經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於000年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298號卷第12-16頁、第21-27頁、第65頁)等件在卷可佐,除因鑑定用罄而不復存在之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吸食器具2組、殘渣袋3包,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量微無法秤重)一節,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1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扣案物照片(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589號卷第13頁、第15-18頁、第64頁正反面、第70-72頁)等件在卷可考。
因上開扣案物其上所殘留之毒品,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包裝袋已附著前述第二級毒品,衡情已無從析離,或析離所需費用與該等物品之客觀價值顯不相當,自應整體視之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㈣至聲請人雖另就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殘渣袋4包部分,併同聲請沒收銷燬,惟因聲請人提出之上開鑑驗報告,僅有附表編號1至3所示部分經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其餘編號4部分並無相關鑑定資料足證該等扣案物亦含有毒品成分,是尚無證據證明該部分亦屬違禁物,自不得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係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附表:(扣案物)
編
號
扣案物
鑑定報告
鑑定結果
備註
白色透明結晶1包
(含包裝袋1只)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
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於0
00年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
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
AB2503)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毛重0.31公克,淨重0.170公
克,取樣0.002公克鑑驗用罄,驗
餘淨重0.168公克)
基隆地檢署1
11 年度毒偵
字第1298 號
卷第65頁
吸食器具2組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心111年11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
00000號毒品鑑定書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量微無法秤重)
基隆地檢署1
11 年度毒偵
字第1589 號
卷第64 頁正
反面
殘渣袋3包(編號
2、4、6)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心111年11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
00000號毒品鑑定書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量微無法秤重)
基隆地檢署1
11 年度毒偵
字第1589 號
卷第64 頁正
反面
殘渣袋4包
無
無
上述編號3以
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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