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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威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99號、第50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應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威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99號、第500號、第5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安非他命類(含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施用,是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疑,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8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10月30日,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99號、第500號、第5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扣案如附表「扣案物品」欄所示之物,經分別送請鑑定,結果如附表「檢驗結果」欄所示,有如附表「毒品鑑定報告」欄所示之鑑定書附卷可稽,是如附表「應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均為查獲之毒品,俱屬違禁物無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經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檢驗結果 應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毒品鑑定報告 1 內含粉紅色粉末之馬戲團包裝混合包4包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總毛重6.969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餘總毛重6.969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4只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10月2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0年度毒偵字第1607號卷第161頁) 2 內含橘紅色粉末之透明包裝混合包19包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總毛重24.005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9包(驗餘總毛重24.005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9只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12月1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0年度毒偵字第2067號卷第29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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