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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詠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530號、第1692號、第19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物(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詠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7號、第328號、第530號、第1275號、第1692號、第19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持有,是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7號、第328號、第530號、第1275號、第1692號、第19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扣案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物均係供被告施用一情,此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毒偵530卷第76頁,毒偵1692卷第70頁,毒偵1948卷第91頁)。
而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物均經送鑑確認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附表編號1、2、4之檢驗結果及鑑驗報告)。
另依現今技術,用以盛裝前開毒品所用之包裝袋,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物及承裝前開物品之包裝袋,核均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
至上開毒品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均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未檢出含法定毒品成分(見附表3編號檢驗結果及鑑驗報告),尚難認定係違禁物,且業經檢察官處分銷毀,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在卷可參(毒偵1692卷第161頁),自無從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附表:
編號 偵查案號 扣案物品 數量 重量 檢驗結果 鑑驗報告 1 110年度毒偵字第530號 棕色透明結晶 2包 總毛重0.83公克(其中1包驗餘淨重0.037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偵530卷第91頁) 2 110年度毒偵字第1692號 白色透明結晶 1包 驗餘淨重0.489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2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偵1692卷第111頁) 3 白色透明結晶 3包 驗餘淨重分別為0.380公克、0.806公克、0.833公克 均未檢出含法定毒品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2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偵1692卷第123-127頁) 4 110年度毒偵字第1948號 白色透明結晶 1包 驗餘淨重17.308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5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偵1948卷第1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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