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單禁沒,79,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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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如萍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①至④所示之物,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分裝袋肆只,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如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①至⑤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時、地,以附表二編號1所示方式施用附表二編號1所示毒品,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1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

另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時、地,以附表二編號2所示方式施用附表二編號2所示毒品(被告此次施用毒品犯行,因係在前揭觀察、勒戒前所為,而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嗣被告於民國111年7月3日入監執行前揭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11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12年3月10日因無強制戒治必要而停止戒治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前開案件所扣得如附表一編號①至④「扣案物」欄所示之物,經分別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結果分別含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成份(詳如附表一編號①至④「鑑驗結果」欄所示),此有如附表一編號①至④「相關鑑驗報告」欄所示鑑驗報告存卷可參,足認上開附表一編號①至④「扣案物」欄所示之物確係違禁物無訛,另附表一編號①至④所示之毒品分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自應與毒品整體同視(至鑑驗耗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此部分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另被告前於警詢及偵訊時堅稱:扣案附表一編號②所示甲基安非他命(即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所示)係原先藏放於運動內衣胸墊夾層內,上警車後,伊趁隙取出該包安非他命及注射針筒,順勢塞在座位左下方的夾縫處;

但扣案附表一編號⑤所示之海洛因(即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所示),真的非伊所有等語(參110年度毒偵字第2105號卷第23-25、163-164頁),查附表一編號⑤之海洛因1包,係警方自被告所乘坐警車後座之中間座位及右側座位夾縫中取得,非由被告身上或其所駕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搜得,而搭乘警車之人甚多,難認該包海洛因必為係被告所藏放;

參以被告經警帶至派出所後進行搜索,於被告所著運動內衣之胸墊夾層內復扣得附表一編號④之海洛因1包及注射針筒,倘被告要將所持之海洛因藏放於警車上,實無於身上另留海洛因1包而增添遭查獲風險之必要;

且被告經搜索後,既經扣得附表一編號④之海洛因,而涉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附表一編號⑤所示之海洛因是否為被告所持有,均無礙於所涉罪名之成立,被告亦無否認必要,從而,難認扣案如附表一編號⑤所示之海洛因1包係被告為附表二所示施用毒品犯行後所餘,而與被告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有關。

故,扣案附表一編號⑤之海洛因,恐屬另案所涉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之證物,於後續之偵查或審判中亦有作為證據之可能,而有繼續扣押之必要,尚不得遽予單獨宣告沒收,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一編號⑤所示之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附表一:
編號 扣案日期 扣案物 數量 重量 鑑驗結果 相關鑑驗報告 備註 ① 109年12月9日 白色粉末 1包 驗餘淨重0.0724公克 含海洛因成份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2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基隆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807號卷第139頁 ② 110年11月19日 白色透明結晶 (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1包 驗餘淨重0.923公克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12月1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基隆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105號卷第183頁 ③ 110年11月19日 白色透明結晶 (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1包 驗餘淨重0.73公克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12月1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基隆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105號卷第185頁 ④ 110年11月19日 粉狀檢品 (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 1包 驗前毛重0.22公克(與附表一編號⑤所示毒品一同送驗後,驗餘淨重合計1.16公克) 含海洛因成份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月26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1830號鑑定書 基隆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105號卷第37、215頁 ⑤ 110年11月19日 塊狀檢品 (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 1包 驗前毛重1.20公克(與附表一編號④所示毒品一同送驗後,驗餘淨重合計1.16公克) 含海洛因成份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月26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1830號鑑定書 基隆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105號卷第37、215頁
附表二:被告洪如萍所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
編號 施用時間 施用地點 施用毒品種類、方式、次數 查獲經過 1 109年12月8日中午12時許;
109年12月9日上午10時52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基隆市○○區○○路000巷0弄00號2樓住處;
不詳地點 以捲煙吸食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
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於109年12月9日上午9時30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號6樓為警盤查,並在其身上扣得如附表一編號①所示之物,復經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2 110年11月19日凌晨某時許 基隆市○○區○○路00號金中泰賓館附近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內 先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之吸食器內加熱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再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
於110年11月19日凌晨2時25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號前因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違規為警盤查,並當場經警於該車排檔桿處扣得如附表一編號③所示之物、於其身上扣得如附表編號④所示之物,及於其乘坐之警車內分別扣得如附表編號②⑤所示之物,復經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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