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單禁沒,84,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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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萬基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銷燬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74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壹陸玖捌公克)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萬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1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合計0.1698公克),屬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8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足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8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8月27日釋放,嗣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1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又經警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塊2包(含袋毛重合計0.6060公克,淨重合計0.1700公克,取用0.0002公克鑑驗,驗餘淨重合計0.1698公克),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有本院搜索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深澳坑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現場蒐證照片(含扣案物照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8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09年度毒偵字第1154號卷第23-35頁、第43-49頁、第165頁)在卷可佐,除因鑑定用罄而不復存在之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再包裝袋部分,因該包裝袋已附著前述第二級毒品,衡情二者間已無從析離,或析離所需費用與該等物品之客觀價值顯不相當,自應整體視之為甲基安非他命,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靖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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