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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晋安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502號、第635號、第656號、第138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分裝袋共壹拾貳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晋安違反如附表三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02號、第635號、第656號、第1387號為不起訴處分。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合計49.68公克,純質淨重0.50公克)、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0.17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0.145公克、純質淨重7.6998公克)、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合計7.8718公克,純質淨重5.386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合計1.5563公克,純質淨重1.101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4.363公克)、海洛因1包(驗餘毛重1.4411公克),及扣案如附表二所示軟管1支(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渣袋1袋(檢出海洛因成分,聲請書誤載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規定,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1、2項、第8條第1、2項、第11條第1、2項、第10條第1、2項之規定,均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施用,是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疑,自應依法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前於附表三編號①②所示時、地,以附表三編號①②所示方式施用附表三編號①②所示毒品,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4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又被告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三編號③④所示時、地,以附表三編號③④所示方式,施用附表三編號③④所示毒品(被告上開施用毒品犯行,因係在前揭觀察、勒戒前所為,而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嗣被告入監執行前開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1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02號、第635號、第656號、第13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前開案件所扣得如附表一編號①至⑦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分別含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有毒品鑑驗報告在卷可參(詳參附表一編號①至⑦「相關鑑驗報告欄」所示),扣案如附表二編號①②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則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亦有毒品鑑驗報告可佐(詳參附表二編號①②「相關鑑驗報告欄」所示),足認上開物品均係違禁物無訛,而附表一編號①至⑦所示之毒品包裝袋共12只及附表二編號①②所示之軟管及殘渣袋,其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自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表一:
編號 扣案日期 扣案物 數量 重量 鑑驗結果 相關鑑驗報告 備註 ① 112年3月2日 白色粉末 2包 驗餘淨重合計49.68公克,純質淨重0.5公克 含海洛因成份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4月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6240號鑑定書1份 112年度毒偵字第502號卷第177頁 ② 112年3月2日 米白色粉末 2包 驗餘淨重0.17公克 含海洛因成份 同上 同上 ③ 112年3月2日 淡黃色或透明晶體 1包 驗餘淨重10.145公克,純質淨重7.6998公克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一)(二)各1份 112年度毒偵字第502號卷第219頁至第225頁 ④ 112年3月2日 白色或透明晶體 3包 驗餘淨重合計7.8718公克,純質淨重合計5.3861公克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 同上 同上 ⑤ 112年3月2日 黃色或透明晶體2包 2包 驗餘淨重合計1.5563公克,純質淨重1.1015公克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 同上 同上 ⑥ 112年3月19日 白色結晶 1包 驗餘淨重4.363公克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9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 112年度毒偵字第635號卷第181頁 ⑦ 112年8月29日 白粉 1包 毛重1.4491公克,取樣0.0080公克,驗餘毛重1.4411公克 含海洛因成分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10月6日慈大藥字第1121006068號函所附鑑定書1份 112年度毒偵字第1387號卷第181頁
附表二:
編號 扣案日期 扣案物 數量 鑑驗結果 相關鑑驗報告 備註 ① 112年3月24日 軟管 1支 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份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4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 112年度毒偵字第656號卷第367頁 ② 112年3月24日 殘渣袋 1袋 經乙醇沖洗,檢出海洛因成份 同上 同上
附表三:被告李晋安所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
編號 施用時間 施用地點 施用毒品種類、方式、次數 查獲經過 ① 000年0月0日下午1、2時許 基隆市○○區○○街000號2樓居所 以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一同置於玻璃球內加熱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1次。
於000年0月0日下午6時0分許,在左列居所為警持搜索票查獲,並扣得附表一編號①至⑤所示之物,復經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② 112年3月18日晚間8時許 臺北市萬華區某處;
不詳地點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加熱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另於112年3月19日上午6時4分許為警採尿為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以不詳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
於112年3月19日上午4時10分許,在基隆市七堵區俊賢路六合橋上為警查獲,並扣得附表一編號⑥所示之物,復經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③ 112年3月19、20日晚間某時許 臺北市萬華區西藏路路邊 以將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同時置於玻璃球內加熱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1次。
於112年3月24日上午10時25分許,在基隆市○○區○○街000號8樓住處為警持搜索票查獲,並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經警徵其同意採尿檢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④ 112年8月29日上午10時4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
112年8月29日上午10時4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許 不詳地點 以不詳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
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112年8月29日上午8時3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基隆市○○區○○○街00號居處查獲,並扣得附表一編號⑦所示之物,復經警採尿檢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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