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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IZQOTUL MA SUMAH(印尼籍)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新北市○○區○○○○路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96號),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07號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內容。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
惟按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第1項:「違反第14條第1項第1款或第15條第1項規定,擅自輸入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違反第14條第1項第1款或第15條第1項規定之檢疫物或物品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植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規定甚明,職是,上開沒入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裁判內諭知沒入銷燬,且禁止輸入之植物防疫檢疫法規範標的物,並非均屬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合先敘明。
三、本院查:㈠本件被告所為,係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而犯同法第22條第1項之擅自輸入經公告禁止輸入之植物罪嫌,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96號為緩起訴處分,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12年3月23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2665號駁回再議確定,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
㈡又扣案之檬果鮮果實9顆(淨重4公斤),業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嗣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10年11月19日沒入銷燬完畢之事實,亦有本院113年4月15日公務電話紀錄表1件【見本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卷,第11頁】,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0年8月19日竹北緝移字第1100102031號函及其檢附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貨物照片、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11年9月7日防檢竹植字第1111558627號函、被告之陳述意見書、自印尼輸入檬果鮮果實9顆蒐證彩色照片等在卷可稽【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6號卷,第13至32頁】。
職是,扣案之檬果鮮果實9顆,迭經行政機關依法沒入銷燬完畢,洵堪認定。
㈢綜上,扣案之檬果鮮果實9顆,業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並沒入銷燬完畢,是檬果鮮果實9顆已不存在,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慈恩
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07號檢察官聲請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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