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單聲沒,32,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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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琬琳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948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琬琳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3月11日以112年度偵字第94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莊琬琳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3月11日以112年度偵字第94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案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均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等資料在卷可佐,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附表:
編號 扣案仿冒品 數量 商標審定編號 商標圖示 商標權人 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模具 8件 00000000 HELLO KITTY字樣及圖示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2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娃娃 21件 00000000 HELLO KITTY字樣及圖示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3 仿冒HELLO KITTY商標貼紙 3,704件 00000000 HELLO KITTY字樣及圖示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4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多功能包 1件 00000000 HELLO KITTY字樣及圖示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5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手工香皂 2件 00000000 HELLO KITTY字樣及圖示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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