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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承緒
上列聲請人因上列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498號、112年度偵字第4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皮包壹個,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承緒涉嫌違反商標法乙案,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695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01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茲因扣案之「CHANEL」商標圖樣之皮包1個,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承緒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695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01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等情,緩起訴期間自112年7月24日起,於113年7月23日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7月25日簽呈各1份附卷可稽(112年度緩字第379號卷第1-4、15頁;
112年度偵字第4695號卷第127頁),又扣案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皮包1個,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鑑定意見書、CHANEL授權委任狀、上開商標之商標註冊查詢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112年度偵字第4695號卷第79-83頁),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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