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交簡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曦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9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曦強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下列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㈠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所載「許,自」,應補充為「許,承前同一犯意,接續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