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3號
附民原告 高金平
附民被告 郭照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基交簡字第4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李 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