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基簡,207,2024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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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鵬吉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01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檢察官指定之期間,接受參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下稱「聲請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關於「照片19張」之記載,更正為「照片16張」外,餘均引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上揭於不特定人得以進出之商業大樓2、3樓樓梯間公然裸露生殖器並做出手淫動作之行為情節及對於公眾造成之危害程度,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偵卷第29頁個人戶籍資料),自述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目前為學生之生活狀況及其並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緩刑的諭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思慮不周,致犯本罪,惟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應已知悔悟,信其經此追訴審判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另考量被告所為上開犯行,顯係因法治觀念不足所致,為確保其於緩刑期間深自惕勵,進而慎行,並建立尊重法治之正確觀念,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有賦與被告相當程度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命被告應接受檢察官指定之3小時法治教育課程,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觀後效。

倘被告違反前揭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林秋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0143號
被 告 甲○○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00號之1
(指定送達地址)
居基隆市○○區○○○路000巷00弄0
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妨害風化之犯意,於民國112年7月13日12時10分許,尾隨證人乙○進入基隆市○○區○○路00號3樓,然後在該不特定人得進出之商業大樓2、3樓樓梯間,脫下褲子露出生殖器手淫供不特定人觀覽,足生損害於社會之善良風氣。適為乙○撞見狀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中自白不諱,並經證人乙○證述明確,復有照片19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之自白堪信與事相符,其涉犯妨化風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妨害罪嫌,請依法論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林秋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雷丰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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