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基簡,216,2024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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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再傳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再傳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林再傳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被告數次辱罵告訴人江曉雯,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核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未能理性控制情緒處理糾紛,逕以侮辱性質之言語辱罵告訴人,所為實屬不該;

兼衡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告訴人所造成名譽損害程度;

暨考量被告於警詢自述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至被告為本案犯行雖有使用不詳可供連結網際網路之工具,惟考量該物品並未扣案,且為日常生活中易於取得,倘予沒收或追徵,對沒收制度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無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淑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85號
被 告 林再傳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再傳因前與江曉雯在工作上有齟齬,竟基於公然侮辱之單一犯意,接續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許起至同日晚間7時30分許止,在其位於基隆市○○區○○街000巷000○0號住處,以手機連接網際網路登入社交平臺臉書暱稱「林再傳」帳戶,在江曉雯所使用臉書頁面之公開貼文下留言:「你這次癩皮狗不得好死」、「你這隻癩皮狗不得好死,比這隻癩皮狗不得好死,幹練羊草枝擺,大家來蓋羚羊草枝擺」、「明天找個時間去死一死了,大家來趕羚羊草枝擺」、「裡這知老妖精老不死啊」、「離這一支掛吧趕快去死一死,你這隻是妖精還不遲,你這一支老妖精大塊起起司意思,改天羊草枝擺大家來趕羚羊」等語,足以貶損江曉雯之名譽與社會評價。嗣經江曉雯報警,始悉上情。
二、案經江曉雯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再傳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江曉雯於警詢及偵訊時具結之證述相符,並有上開臉書頁面截圖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林再傳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被告張貼前揭侮辱文字之行為,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名譽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主觀上係出於單一犯意,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各應僅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陳淑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洪瑋伯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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