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基簡,36,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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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碧秋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27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碧秋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1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追徵其價額新臺幣95元。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應補充「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黃碧秋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於拾獲告訴人許羿瑄所有之學生證悠遊卡後,竟不為歸還或交予警察機關處理,反恣意將之侵占入己花用其內之餘額為各式消費,足見被告不知尊重他人財產權,法治觀念明顯薄弱,且前有多次類似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憑,實無足取。

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情節、侵占財物之價值、自述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業清潔工而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9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被告所侵占之學生證悠遊卡餘額為新臺幣94元,有悠遊卡交易紀錄存卷可證,又該悠遊卡經被告用以消費如起訴書附表所示為95元(卡片餘額為-1元),衡情上開消費屬車資或一般無法久放之生活用品,均屬全部不能沒收,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陳筱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2740號
被 告 黃碧秋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碧秋於民國112年8月7日19時23分許,在基隆市○○區○○街0號臺鐵七堵車站2樓女廁內,見許羿瑄所有、遺落在該處之學生證悠遊卡1張(餘額新臺幣【下同】94元,下稱本案悠遊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徒手拾取該悠遊卡後將之據為己有,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持該悠遊卡為如附表所示之消費。
嗣經許羿瑄發覺本案悠遊卡遺失並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
二、案經許羿瑄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黃碧秋經本署傳喚未到,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其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許羿瑄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本案悠遊卡交易紀錄、發票明細各1份、現場及沿線監視器影像截圖10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可堪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未扣案之本案悠遊卡(含餘額94元),為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陳 筱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蔡 承 佑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時間 交易場所 金額(新臺幣) 1 112年8月7日19時53分許 臺鐵基隆車站 14元 2 112年8月8日8時41分許 統一超商 55元 3 112年8月8日8時59分許 三重客運 12元 5 112年8月8日9時51分許 臺北捷運劍南站 14元(卡片餘額-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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