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基簡,899,202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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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8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宗緯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676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以112年度審易字第1390號判決移轉管轄至本院,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本案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宗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所涉如附件附表所示各次犯行,均係以自己名義自稱為中獎人,向財政部國稅局詐領金錢,時間緊接,手法相同,利用同一漏洞機會密集犯案,應論以接續犯,以一罪論處。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利用手機內之統一發票兌獎APP兌獎不需持有實體發票之漏洞,掃描他人網路上傳之中獎發票QR CODE並進行兌獎,詐得本應屬於被害人之發票獎金,所為實應譴責,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傳媒、月薪約新臺幣(下同)4萬多元、離婚、無子女,家境勉持等生活狀況、被害人損失之金額,又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末查,被告本案詐得12,200元,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吳秉林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欣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翔富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1676號被 告 林宗緯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
現居基隆市○○區○○路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宗緯於民國110年12至000年0月間,在不詳地點,見民眾在網路上張貼如附表所示110年9-10月中獎之統一發票翻拍截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其手機內所下載由財政部國稅局發布之「統一發票兌獎」應用程式(以下稱統一發票兌獎APP )掃描上揭中獎之電子發票截圖上之QR CODE 並進行兌獎,致統一發票兌獎APP 誤認林宗緯為中獎人,而於附表所示期間,將附表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12,200元之中獎金額,匯入林宗緯綁定之個人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監察室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  據  資  料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林宗緯於偵查中之
供述。
供稱在其友人曾俊呈之指示
下領取110年12月至111年3
月統一發票兌獎金額之事
實。
2
告訴人何柏均筆錄1份
指訴附表編號1、4之中獎發
票金額遭被告領取兌獎之事
實。
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佐證被告涉嫌本件犯罪事
分局110年度涉嫌利用
統一發票兌獎APP冒領
電子發票電話紀錄表1
份、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士林稽徵所公務電話紀
錄、三重稽徵所電話紀
錄表、財政部北區國稅
局基隆分局電話紀錄
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公務電話紀錄、財政部
國稅局三民分局電話紀
錄表、財政部北區國稅
局桃園分局銷售稅課電
話紀錄、財政部北區國
稅局大溪稽徵所電話紀
錄表2份、大屯稽徵所
電話紀錄表2份、臺中
分局電話紀錄表2份、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正
分局公務電話紀錄3
份、宜蘭分局電話紀錄
表、新竹分局電話紀錄
表、竹北分局電話紀錄
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新化稽徵所電話調查紀
錄表、財政部南區國稅
局新營分局電話紀錄表
3份、花蓮分局電話紀
錄表、財政部南區國稅
局臺南分局電話調查紀
實。
(續上頁)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錄表、財政部南區國稅
局安南稽徵所電話紀錄
表、東山稽徵所電話紀
錄表、中區國稅局沙鹿
稽徵所電話紀錄表、財
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
徵所涉嫌利用統一發票
兌獎APP冒領電子發票
電話紀錄表、中壢稽徵
所電話紀錄表、財政部
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電
話紀錄表、新店稽徵所
電話紀錄表、新莊稽徵
所電話紀錄表、財政部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11
0年度涉嫌利用統一發
票兌獎APP冒領電子發
票電話紀錄表、財政部
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電話紀錄表等
4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
分局111年6月21北市警
士分刑字第1113005867
號函所檢附被告統一發
票中獎及兌獎明細、財
政部印刷廠111年3月17
日財印業字第11122508
670號函所檢附發票明
細資訊各1份
本件犯罪事實。
(續上頁)
所涉如附表所示各次犯行,均係以自己名義自稱為中獎人,向財政部國稅局詐領金錢,時間緊接,手法相同,利用同一漏洞機會密集犯案,應論以接續犯,以一罪論處。
至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爰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檢 察 官  吳秉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順鑫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期別
發票字軌
中獎金額領獎時間
11010
RW00000000
1000
110年12月6日0
0時54分
11010
RS00000000
200
110年12月6日0
1時03分
11010
RU00000000
1000
110年12月6日0
0時58分
11010
RV00000000
200
110年12月6日0
0時53分
11010
RV00000000
200
110年12月6日0
時24分
11010
RV00000000
200
110年12月6日0
1時17分
11010
RV00000000
200
110年12月6日0
1時21分
11010
RV00000000
200
110年12月6日0
時26分
11010
RW00000000
200
110年12月6日0
1時35分
11010
RW00000000
200
110年12月6日0
1時35分
11010
RX00000000
200
110年12月6日0
1時20分
11010
SB00000000
200
110年12月6日0
1時17分
11010
SB00000000
200
110年12月6日0
1時08分
11010
RZ00000000
200
110年12月6日0
1時03分
11010
SC00000000
200
110年12月6日0
1時07分
11010
SA00000000
200
110年12月6日0
1時12分
(續上頁)
11010
SC00000000
200
110年12月6日0
1時29分
11010
SC00000000
200
110年12月6日0
1時24分
11010
SC00000000
200
110年12月6日0
1時27分
11010
SC00000000
200
110年12月6日0
1時27分
11010
SK00000000
200
110年12月6日0
1時11分
11010
SK00000000
200
110年12月6日0
1時27分
11010
SM00000000
200
110年12月6日0
1時10分
11010
SQ00000000
200
110年12月6日0
1時16分
11010
ST00000000
200
110年12月6日0
1時10分
11010
ST00000000
200
110年12月6日0
1時16分
11010
ST00000000
200
110年12月6日0
1時20分
11010
SU00000000
1000
110年12月6日0
0時55分
11010
SV00000000
200
110年12月6日0
1時31分
(續上頁)
11010
VH00000000
200
110年12月6日0
1時34分
11010
VH00000000
200
110年12月6日0
1時04分
11010
RQ00000000
200
110年12月6日0
1時30分
11010
RW00000000
200
110年12月6日0
1時12分
11010
RV00000000
200
110年12月6日0
1時16分
11010
RV00000000
200
110年12月6日0
1時29分
11010
RW00000000
200
110年12月6日0
1時30分
11010
RW00000000
200
110年12月6日0
1時36分
11010
RZ00000000
200
110年12月6日0
0時58分
11010
RZ00000000
1000
110年12月6日0
1時35分
11010
SC00000000
200
110年12月6日0
1時32分
11010
SE00000000
200
110年12月6日0
1時26分
11010
SQ00000000
200
110年12月6日0
1時10分
(續上頁)
11010
VB00000000
200
110年12月6日0
1時17分
11010
VB00000000
200
110年12月6日0
1時17分
11010
VH00000000
200
110年12月6日0
1時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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