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基簡附民,21,2024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1號
附民原告 林妤卉

附民被告 劉春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24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姜晴文
法 官 李 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