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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基簡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胡開元
被 告 張嘉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74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 法 官 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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