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易,230,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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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明在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提前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在第五法庭宣判,惟因本院已形成心證,判決書業經製作完成,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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