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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泓儒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047號、112年度偵字第102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泓儒被訴侵入建築物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泓儒於民國112年8月5日凌晨0時許,翻越國立基隆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位於基隆市○○區○○街00號,下稱基隆商工)之圍牆,而侵入基隆商工校園之建築物欲竊取財物(竊盜未遂部分因尚未達著手階段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經基隆商工男生宿舍學生發現後通知該校體育老師黃仲毅報警處理。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前段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被告於112年6月27日所涉加重竊盜部分,另經本院改為簡式審判程序而為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即基隆商工教務主任胡文琪對被告提出告訴之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前段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胡文琪已具狀撤回本件刑事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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