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易,260,202407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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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博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0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博宇被訴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宣判,惟本案卷證資料繁雜,法律關係亦較複雜,比對與判斷上耗費時間超出預期,以致無法如期宣判。

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翔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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