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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政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揭被告被訴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5分宣判,惟因颱風致政府宣布本轄停止上班,爰延展宣判期日至次一上班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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