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5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明坤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107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明坤與告訴人江昌隆素不相識。詎被告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10日晚間18時許,未經告訴人同意,利用基隆市○○區○○路000巷00弄0號房屋(下稱本案房屋)大門門鎖、窗戶玻璃已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破壞而未上鎖之機會,擅自侵入本案房屋內施用毒品(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部分,另為警偵辦)。
嗣告訴人於113年3月11日14時許返回本案房屋察覺遭人侵入,遂報警處理,經警到場後發現被告及其友人陳品亘(所涉毀損器物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在屋內,以現行犯將之逮捕,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08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佐,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筱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