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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87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昱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昱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鄭富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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