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清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基隆簡易庭112年度基簡字第991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04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提前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事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在第五法庭宣判,惟因本院已形成心證,判決書業經製作完成,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