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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歐陽勤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陽勤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歐陽勤恭前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該罪名,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5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
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
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附表】受刑人歐陽勤恭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10日 111年2月15日 111年7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7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4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557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08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84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295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7日 112年8月24日 112年10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082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82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295號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26日 112年11月22日 112年11月9日 得否 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1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他字第33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051號 ==========強制換頁==========
編號 4 5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5日 111年6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034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89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577號等 112年度金訴字第597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7日 112年12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57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97號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1日 113年2月6日 得否 易科罰金 否 否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85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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