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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銘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銘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銘宏因竊盜、賭博、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中之1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又按數罪併罰之案件,縱各罪中之一罪在形式上有已執行完畢者,仍可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而其已執行部分,係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後予以扣除,不能認其不符數罪併罰要件而不得再聲請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3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吳銘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有期徒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又本件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附卷可參(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51號卷第2頁),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爰依前揭規定,併參酌各罪之性質及各判決所載之論罪理由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另本院前已函請受刑人於函到7日內針對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表示意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參照),以周全受刑人之程序保障,惟受刑人迄今均未以書面或言詞回覆,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附表(受刑人吳銘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罪日期 109年7月13日 110年3月7日 110年3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347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347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347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416號等 110年度訴字第416號等 110年度訴字第416號等 判決日期 111年2月23日 111年2月23日 111年2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416號等 110年度訴字第416號等 110年度訴字第416號等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3月24日 111年3月24日 111年3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84號(原審就編號1-3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174號就編號1-5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84號(原審就編號1-3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174號就編號1-5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84號(原審就編號1-3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174號就編號1-5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
編號 4 5 6 罪名 賭博 詐欺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9年8月20日 000年0月間至10月19日 110年6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898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13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1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45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797號 112年度易字第247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8日 111年12月29日 112年8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45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797號 112年度易字第24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8月3日 112年1月31日 112年9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1號(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174號就編號1-5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19號(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174號就編號1-5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392號
編號 7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39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1068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106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2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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