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聲,283,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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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念恩



具 保 人 陳日緯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日緯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陳日緯因被告葉念恩犯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

嗣該案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依法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

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應督促被告遵期到案執行,惟具保人亦未能督促被告遵期到案執行等情,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結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憑。

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宗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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