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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春妹
具 保 人 洪職山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職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洪職山因被告洪春妹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11年度刑保字第65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於民國111年11月3日繳納保證金3萬元後,予以釋放,該案嗣經本院以111年度原訴緝字第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原上訴字第95號駁回上訴,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4185號駁回上訴確定。
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亦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並無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具保人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稽。
被告顯已逃匿,故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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